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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6月26日电 题:数字化供应链中,如何实现“人权尽责”?

  作者 唐颖侠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的不断创新,并愈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相融,这些新兴技术已开始对全球要素资源进行重新配置,改变世界经济格局和竞争格局。

  “人权尽责”是《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中第二支柱“企业尊重人权责任”的核心概念,要求所有行业的企业对其自身行为,或供应链中的商业关系进行人权风险的评估和识别,并消除或缓解不利的人权影响。

  近年来,随着欧美发达国家强制性“人权尽责”立法的兴起,也强化了企业的“人权尽责”义务。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的供应链呈现数字化特点,传统的“人权尽责”方法在数字化供应链的背景下面临着诸多挑战。

  基于新兴科技而发展的数字化供应链,代表着未来世界的发展方向。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提高了人类的福利;另一方面,也给享受人权提出了新的挑战。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不断改变人们生活和交往方式的同时,也深刻影响人们的行为和思考方式以及价值与道德观念,带来潜在风险。

2025年6月19日,在合肥市具身智能机器人数据采集预训练场内,人形机器人正在进行“岗前实训”。图为工作人员正在训练人形机器人。 中新社记者 韩苏原 摄

  数字时代为何要“人权尽责”?

  眼下,对于数字技术对人权造成的可能影响,在联合国和欧盟等区域层面以及部分国家已制定了一些政策文件。以《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为核心的工商业与人权的国际法规则,构建了“保护、尊重、补救”的框架体系。在201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核可后,受到各国的普遍遵行,逐步演化为该领域的国际软法规范。其中“人权尽责”是第二支柱企业尊重人权的核心内容。

  然而,既有工商业与人权的国际人权法对“人权尽责”的规则是基于矿产、纺织、食品加工等传统领域的经验,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背景下,企业“人权尽责”将面临何种挑战以及如何应对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相较于传统供应链,数字化供应链采用的是网状结构,原料、生产、物流、仓储、销售等环节都有多个企业与其它节点连接,当某企业出现问题,节点中的其它企业能够立刻接替它的位置,重新连通整个数字化供应链。

  在数字化供应链的庞大生态系统中,参与其中的组织和个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人权风险。与传统的实物资产相比,数据资产的性质使其具有更高的非竞争性特征,这意味着一个数据可以被多个实体同时访问和利用,且这些副本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域内。这种分散性使得数据资产的管理变得异常复杂。

  尽管数字化供应链的参与者,愈加意识到他们有责任尊重和为侵犯人权行为提供补救措施,但在数字化供应链的背景下,“人权尽责”可能变得更具挑战性,尤其是由第三方数据风险带来的新的人权风险。

  数字供应链中的数据流动存在着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在企业内部进行数据操作,使信息系统、企业工作人员能够获得敏感资料;另一方面,在数据向外流动的同时,也为供应商及其它合作伙伴提供了访问权限。在供应链中,如果被他人通过网络盗取信息进行攻击,则会引发第三方的数据风险,从而导致相关的人权风险。这种风险既有因数据泄露而导致的个人隐私侵害,也有因数据滥用引发的新的侵权行为。

  数字供应链给传统的供应链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由于企业对数据的控制机制不够完善,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第三方风险成为中国供应链数字化转型中最为薄弱的一环。第三方数据风险引发的人权风险加大了企业“人权尽责”中的风险辨识难度。

2022年11月9日,山东济南,机器人亮相2022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大会创新成果展。中新社记者 孙婷婷 摄

  “人权尽责”如何适应数字化供应链?

  《指导原则》为塑造数字经济的任何国家行动提供了权威和务实的基石。以国际公认的人权规范为国家行动的基础,旨在不受歧视地保护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权利,这应是预防和解决与技术相关人权风险所做任何努力的重点。此外,确保数字技术及开发这些技术的公司成为向善力量至关重要,解决对人权的负面影响问题是数字技术充分发挥其积极潜力的必要先决条件。

  其一,明晰数字化供应链中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指导原则》中“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的第一大支柱,确认了国家根据国际法应承担的防止第三方(包括商业企业)侵害人权的义务,为国家的做法指明了方向。国家有义务通过一系列灵活的措施,包括国家法律、规章、指导方针、自愿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奖励办法,来预防与企业有关的人权伤害。

  其二,厘清数字化供应链中的国企关系。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国有企业转型将对数字产品、服务、技术、金融等方面产生巨大需求,创造超万亿级的数字化市场。目前,中国的国有企业已在推进智能制造、培育新模式新业态以及产业链供应链创新方面取得了很多成绩,为数字化转型工作奠定良好开局。

2024年11月26日,主题为“链接世界,共创未来”的第二届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在北京开幕。图为先进制造链展馆,嘉宾在中信集团展厅参观汽车零部件一体化方案。中新社记者 张祥毅 摄

  其三,发挥企业在数字化供应链中“人权尽责”的主体作用。在数字供应链中,需要考虑运营方式、产品类型及设计目的是什么,以服务主体及利益相关方。并非所有应用人工智能的环节都将损害平等,但那些通过利用和出售此类手段而获得利润的企业必须未雨绸缪,以避免出现不公平的后果。

  首先,制订有关企业的人权政策。在数字供应链上符合《指导原则》,包括保证不会对人权造成伤害、为处理伤害而开展的供应链尽责工作。其次,对供应链中各参与方的作用和职责进行定义,找出最有可能出现和最受关注的人权风险区域,从而为进一步评估人权风险提供最初的优先次序。

  此外,应在各个环节中预防或减轻风险。在初步定义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企业应对已识别的后果进行阻止、防止或减缓。

  最后,为解决人权救济的障碍,有必要通过建立一个协调的平台作为第三支柱,来提高数字供应链的透明度,将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所有影响因素透明化,以对特定的权利产生的消极影响进行锁定,减轻数字供应链网络特征带来的风险。这也与国家作用、企业“人权尽责”相互关联,相辅相成,共同组成数字化供应链中保护人权的三大支柱。

  虽然数字化供应链面临着企业内部和外部数据传输的双重风险,且商业关系具有不可预测性,难以确定责任方和存在取证方面的技术障碍,但以《指导原则》为核心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为各国及企业应对人权风险,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的、具有权威性和实用性的基础。

  为此,正需要明确数字供应链下的国家人权保障责任,厘清数字供应链中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并考量不同国家在数字供应链上“人权尽责”的法律规制。(完)

  作者简介:

唐颖侠。作者供图

  唐颖侠,法学博士,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特邀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中国太平洋学会自然资源法学会常务理事、天津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天津涉外法治人才、天津政府法治智库专家。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人权法、气候变化法,多年来致力于人权指数、环境权利、气候变化与人权、工商业与人权等问题的研究。

【编辑:李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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